|簡體中文

比思論壇

 找回密碼
 按這成為會員
搜索



查看: 1760|回復: 0
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

养了一只跟前女友有关的猫,现女友不满,虐猫致死,可以原谅她吗

[複製鏈接]

208

主題

1

好友

1718

積分

大學生

Rank: 6Rank: 6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奮斗
    4 天前
  • 簽到天數: 468 天

    [LV.9]以壇為家II

    推廣值
    0
    貢獻值
    0
    金錢
    4411
    威望
    1718
    主題
    208
    跳轉到指定樓層
    樓主
    發表於 2022-9-28 11:01:21 |顯示全部樓層 |倒序瀏覽
    一个男网友说:
    “我有个前女友,去年想跟她和好,花了很多心思,包括通过她买了一只猫,并且和她的猫取了情侣名字。然而我们没能和好,后来我就有了新的女朋友了。可是新女友知道这个猫的事情后,一直耿耿于怀,然后就悄悄折磨我的猫,直到猫死掉。我应该原谅她吗?”


    ×

    勿染说:
    这事若是没有十足的把握,还是建议分手吧。
    毕竟这样的女朋友,一般人“承受”不了。
    除非自己有信心和能力感化她、影响她,改变她。
    不过这种事是很难的,因为要把一个心性有问题的人改变得美好,前提需要这个改变她的人自己更美好,更慈悲,更懂爱。
    这种改变,是打动,是教化,不是叨叨叨讲道理。
    所以一般人多半也做到,一般人不光教化不了别人,反而还有可能激发对方的“恶”。
    因此,专业的事应该让给专业的人去做。
    比如看心理医生,比如让她去修行,去学习,去经历人间苦辣酸甜,然后醒悟。
    然后明白自己的行为是有问题。
    行为上有什么问题呢?
    很显然,她这样很可怕,很危险。
    没有爱,没有慈悲,没有善良。
    别说什么“爱之深所以恨之切”,心理不健康就是不健康,阴暗就是阴暗,残忍就是残忍,需要他们意识到自己这些不正确的倾向。
    不然他们会觉得“我是因为太爱他,太在乎,才会做出极端或可怕的事来”。
    人人做不好的事时都用这样的解释来开脱,那不就乱套了吗?
    所以她把猫折磨没了的代价就是失去她在乎的男朋友才对。
    这是承担责任和后果,也是理所应当的惩罚。
    除非你能保证自己此后这一生都能对她忠心耿耿,没有一点异心,没有一点让她觉得不满意的地方。
    最好是跟前女友也好、别的异性也好,都完全断绝联系。
    要不要,她的醋意还会大发,她还有可能用残暴的手段来报复。
    这不是爱,这只是想要人人事事都顺自己的意罢了。
    要不然,在这个几乎人人都有前任的时代,计较那么多怎么继续在一起?
    猫做为跟前任相爱过的证据被折磨,那么要是这个证据是跟前妻的孩子呢?
    想想是不是会很可怕,就因为你爱过别人,或者还有可能爱着,就忍受不了,那是不健康的心理。
    我们相遇时,你已经有过前任了。
    那不是你的错,也不是我的错,只是缘分的问题。
    所以接受你曾经爱过别人,或现在还爱着。
    若你还想回头,我若爱你,会放你去。
    我若不爱你,但是不想失去你,我才会想要折磨报复你或眼你相关的一切。
    由此可见,现女友也并非爱男朋友有多深,不过是觉得自己被冒犯了一般。
    保证不了这辈子再不“冒犯”她,那就还是给彼此一条新的路为好。
    毕竟能虐杀宠物的人,也都不是一般人。
    多半是心狠手辣没有或不懂真爱的人。
    这样的人,你可以原谅,但最还是一别两宽比较安全……

   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| 按這成為會員

    重要聲明:本論壇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,比思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、完整性及立場等,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,並非本網站之立場,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,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。於有關情形下,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(如涉及醫療、法律或投資等問題)。 由於本論壇受到「即時上載留言」運作方式所規限,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,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,請聯絡我們比思論壇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(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),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,如有任何爭議,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。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、誹謗、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,敬請自律。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。

    手機版| 廣告聯繫

    GMT+8, 2024-5-8 01:31 , Processed in 0.024305 second(s), 24 queries , Gzip On.

    Powered by Discuz! X2.5

    © 2001-2012 Comsenz Inc.

    回頂部